AI 写的文章必须标注“AI 生成”吗——从实务角度读 EU AI Act 第50条
2026年8月2日,EU AI Act 的剩余条款进入普遍适用,“用 AI 写的文章不加标注就算违法”这类说法突然多了起来。先说结论:对多数个人创作者和企业博客而言,并不会产生标注义务。因为第50条第4款明确写着,只要该内容经过人工审阅或编辑控制,并有人对发布内容承担编辑责任,披露义务就不适用。不过豁免是有条件的——审阅“必须是实质性的,不得停留在表面事项或走个形式的批准上”,看都不看就自动发布的做法并不符合。本文梳理以下内容:提供者(provider)与部署者(deployer)的义务完全不同;AI 生成文本要不要披露,取决于“发布的目的”而不是“话题”;深度伪造的披露义务与艺术、讽刺作品的减轻规定;聊天机器人的告知;机器可读标记(C2PA Content Credentials)属于提供者的义务;以及2026年12月2日和2027年2月2日这两个期限——全部限定在条文与欧盟委员会资料中能够确认的范围之内。